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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、李实(第2/4页)

卷宗呈上。

沈昭韫接过,铺在公案上。

这是一份典型的、记录简略的“非正常死亡”案卷。时间标的是“永昌二十二年秋”,也就是五年前。事主李实,年二十三岁,籍贯本县李家庄,职业为济生堂伙计。报案人是周永年,案由是“伙计病殁,其父母闹事”。

后面的记录非常粗糙。

“勘验记录”一栏只有寥寥数行字:“据济生堂东家周永年并伙计数人供称,李实自三日前患风寒,自行抓药煎服,未愈。九月十七夜,于济生堂后巷伙计房内身故。经查,尸身无显见外伤,房内无斗殴痕迹,有药罐残渣一具。视为染病身故。”

附着一份《验状》,更是简陋得离谱,只写了“尸身僵硬,面色青白,口鼻无异物”,结论是“符合急病暴卒之相”。

最关键的,是这份“验状”末尾的落款和印鉴——“勘验人:周茂”,下面盖着周主簿的私章,而仵作栏一片空白,压根就没有仵作的签名画押。

沈昭韫看罢,将卷宗交给顾敏。

顾敏查看速度很快,一目十行。最后翻到《验状》之时,脸色便沉了下来。

“胡闹!”顾敏盯着那落款,语气冷硬,“人命关天,非正常身故,依律必须由仵作验看,出具详实验状,方能结案。周茂这个户房主簿仅有勘查现场、询问旁证之责,何来资格越俎代庖,妄断死因?此卷纰漏重大,于制不合。”

他伸出手指指向记录中的几句:“‘尸身无显见外伤’,用了哪种查验方法?可否有细微皮下出血?‘面色青白’,是哪种青白?是失血、窒息,还是中毒所致?‘口鼻无异物’,只这一条就能排除毒杀?简直儿戏!”

接着,他又翻到案情简述部分,眉头紧锁:“再看看这里,‘自行抓药煎服,未愈’。李实身为药铺伙计,纵然不通精深医理,寻常风寒用药总该知晓,即便所抓之药不对症,最多也就是病情拖延,何至于三日内便暴毙房中?更可疑的,卷中记载,官府接报案后,仅派周主簿一人前往,匆匆一看便定案。”

说罢,顾敏补充了一句:“周主簿与周永年同宗,庇护之意,已昭然若揭。”

沈昭韫静静听着顾敏条分缕析的指摘,心中深以为然。这份卷宗,程序违法,记录模糊,从头到尾都透着一股敷衍和掩盖的意味。

看来,李实的死,并不简单。

想到这里,沈昭韫缓缓开口:“顾先生说的没错,这个案子勘验程序严重违规、死因记载模糊、办案人员有徇私枉法重大嫌疑,且与济生堂、周永年直接相关,可列为重点疑案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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